最高法司法观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的认定10
发表时间:2025-08-04 10:21 最高法司法观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的认定文章来源!知法财经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执行卷① 关键词 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25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起算时间】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18页。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 裁判要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毛建文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建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说明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旨在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指导案例从刑法及其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出发,统一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时间起算点,符合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可以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形成尊重司法裁判权威的良好氛围,维护生效裁判威严,有效缓解“执行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