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法院 法律实务圈
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四川成都律师追债,四川成都律师收帐,四川成都金牛区债务催收法律新闻案例推荐【191-131-50287】首选四川成都垫资诉讼,,四川货款清收律师,成都讨债律师,成都收帐律师,成都经济纠纷律师,成都婚姻家庭律师,成都要债律师,专业办理全国各类疑难案件,免费法律咨询,先赢官司回款付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宝峰寺(以下简称宝峰寺)。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宝峰寺(以下简称宝峰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起诉。赵某起诉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2.50元,因驳回赵某的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赵某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赵某已交费用,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赵某申请,原审法院予以退还。
上诉人赵某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请求二审判令宝峰寺向赵某补发2014年1月和5月工资64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000元并赔偿赵某因参与本案诉讼造成的损失2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宝峰寺负担。
被上诉人宝峰寺答辩称:一、赵某出家到宝峰寺挂单,性质是修行,是对信仰、思想、精神方面的追求,其主张劳务报酬,完全违背了佛教教义,背离事实真相。二、宝峰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接收赵某挂单,是为其修行提供场所和便利,而非提供就业或者劳务机会。三、赵某提起本案诉讼,易造成社会对当前佛教乃至僧人管理的诸多误解,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明辨是非、以正视听,尤为必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某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作者:王正涵律师 文章来源:法律学人
01
寺庙是否为用人单位
02
僧人是否为劳动者
03
僧庙之间是否具有劳动法上的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