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5日,被告魏某某、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0万元;2021年1月20日,魏某某、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5万元;2021年4月13日,魏某某、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2万元。上述三笔借款共计57万元,魏某某、刘某某均出具欠条,同时约定利息二分,可以从工程款扣除。
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1月扣除工程款165600元、2023年2月扣除工程款12万元。双方未约定该两笔工程款的履行性质。经多次催要,仍未能清偿借款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扣除的工程款是利息?还是本金?
原、被告双方并未对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1月扣魏某某工程款165600元、2023年2月扣工程款12万元作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应优先支付利息,剩余部分抵扣借款本金。先扣息再扣本分段核算,魏某某抵扣后借款本金数额为477140元,支付利息至2023年2月。最终法院以477140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魏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7714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如何确定还款顺序,对借贷双方的实体权益有一定影响。要注意在民间借贷中对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款项的归还顺序,若有约定则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未约定还款顺序,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是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规则进行扣减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来源:菏泽中院、巨野法院